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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能力大视野:谁最需要提高普惠金融能力?

2017年09月20日 22:01 来源于 财新会
金融能力建设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局限于消费者的金融能力建设。不可否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能力,的确是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任务;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和金融机构也有提高自身普惠金融能力的必要,非但如此,他们还肩负提高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普惠金融能力的责任。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讨论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建设问题。

    金融能力建设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局限于消费者的金融能力建设。不可否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能力,的确是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任务;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和金融机构也有提高自身普惠金融能力的必要,非但如此,他们还肩负提高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普惠金融能力的责任。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讨论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建设问题。

  首先,政府的普惠金融能力包含几项主要内容:一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征信、信用评级、支付清算体系、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等;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金融教育、金融扫盲和防止金融欺诈等;三是面对新兴数字普惠金融的挑战,利用金融科技来改善监管,这是一项较新的课题。

  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是构建和提升政府的普惠金融能力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统筹普惠金融发展的全局,以一种体系化的视角来制定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和措施。政府的普惠金融能力集中体现在制定并实施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能力上。普惠金融发展战略涵盖了从思想理念到贯彻执行的全流程,并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政府的普惠金融能力的外在表现。

  其次,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是指各类机构提供“服务于社会各类人群(包含被传统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群体)的正规而负责任的金融服务”的能力,它是影响普惠金融经营质量、效率和结果的各类因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包括:(1)有能力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提供合适的、负责任的金融服务;(2)有能力维持普惠金融业务的可持续性;(3)有能力构建与以上两个要素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业务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可以提高机构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适应能力,这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中国的普惠金融实践至少已有十来年的历史,我们从这一进程中观察到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课题亟待解决: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建立普惠金融理念后,如何在现有商业模式上进行改变和演进;二是一些应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而建立的金融服务商,如何有效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既实现社会普惠包容的目标,又在商业上实现可持续增长。问题的关键在于金融服务商能够以可持续经营方式向所有人群特别是“中小微弱”提供金融服务。坦率的讲,令大多数金融机构困惑的是,它们的主动实践或被动实践都在证明普惠金融似乎是理想主义、理念大于实践、商业上很难持续。且不谈规划中的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也不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多年实践,即使是专业从事“中小微弱”金融业务的村镇银行、农信社、农商行,乃至小贷公司,又有多少值得大书特书的成功案例?所有这一切令我们意识到,金融能力并不仅仅是“中小微弱”作为金融服务客户面临的问题,提供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同样存在着严重的能力建设问题。从整个行业生态链来说,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更为重要。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模式是能够真实获得或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的关键因素。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模式用贷款人当股东,以确保机构目标不变。在美国的实践中,垃圾债券主要是服务于中小企业或新创立企业,它们是高风险企业,这种金融创新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市场中的普惠金融。这几年中国资本市场除了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创投基金之外,成熟证券公司开发出小贷资产证券化、贫困地区迁移债券等,都是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工具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尝试。

  总而言之,通过金融能力建设,提高中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的金融能力,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正确路径。为了顺利推进普惠金融事业,所有的金融服务供应商都需要提高自身能力,负责引导和监督普惠金融事业的政府和监管部门也需要提高相应的能力。

  (作者:贝多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