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在一场AI智能体技术路径与治理创新圆桌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教授以此开篇,系统展开她对AI智能体的监管与规制的分析。她从价值权衡、法律适用和构建共识三个层面,深入探讨了对AI Agent监管层面的价值取向、AI Agent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竞争问题以及行业界需努力达成共识的方面。
监管角度: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与风险同在。在发展中防范风险,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而“因噎废食”。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面临激烈国际竞争的背景下,监管层面需总体上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不宜创设新的法定义务来加重新型商业模式的合规负担。 为创新预留空间,引导产业在发展中做好合规治理,以技术的不断完善来降低风险,给技术发展的容错空间和自纠空间,才能走向技术进步和优化。
现有法律以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已经足够为AI行业发展提供合规指引。对于仍在探索阶段的AI应用,应考虑柔性监管方式,监管不宜介入过多,而应为技术发展创新和市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AI Agent的法律争议
AI Agent是用户意志的延伸,是用户指令的执行者,在用户设定的参数范围内自主行动。AI Agent与第三方平台之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看,存在四个争议。第一,AI Agent的行为模式对平台预设的交互规则、商业模式和运营秩序,是否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当干扰?第二,AI Agent在模拟用户操作过程中获取数据的行为,是否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数据爬取范畴?第三,AI Agent的运行过程是否存在对第三方平台的流量劫持行为?第四,平台设置拦截措施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正当?如何平衡用户选择权与平台控制权?
对于这四个问题,陶乾提出了一个总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自由、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我们要有一个中性的损害观,竞争本身没有对错,也必然会带来得失和赢输,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要去保护输的一方,而且要考虑赢的一方所使用的竞争手段是否不正当。”
陶乾特别强调,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时代,还需要考虑促进创新这个价值目标。这既包括技术创新,也包括新型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服务创新。“AI Agent就是典型的新的竞争模式的创新,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整体福祉的提升。在行业发展初级,充分和自由的竞争能够带来百花齐放式的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宜过早地为一种商业模式给予负面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键在于,在“多元利益叠加”的方法下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因为创新冲击了既有利益就简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也不能以创新之名纵容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业角度:形成共识和构建标准
陶乾呼吁行业共识与标准构建的必要性。她指出,许多安全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而在技术设计层面需要行业达成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应用之间的互操作机制、分级分类的动态授权机制、人机协作模式下的责任认定机制、数据获取和使用的合规机制等等。以动态授权机制为例,需要明确AI Agent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实时回应用户授权并调整请求;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操作;如何建立对用户行为全过程的可溯源、可核查机制;以及对高风险行为的阻断机制等。陶乾认为,这些具体的技术与合规标准,有必要通过行业共识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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