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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周辉:AI Agent的代理法理审视——充分竞争、良性生态、内外有别的顶层设计

2026年03月26日 11:54 来源于 财新会

  周辉,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AI Agent能不能被界定为用户授权的代理,在用户意志的延伸意义上取代用户进行点击、确认、选择等事实行为?”在一场AI智能体技术路径与治理创新圆桌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提出了这样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法律问题。作为长期从事网络信息法研究的学者,他从代理法理的角度,系统阐释了AI智能体对既有法律关系和商业生态的深层影响。

  周辉认为,智能体的法律定性,不仅关乎技术创新的合规边界,更关乎未来数字生态的底层运行逻辑。在AI时代,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授权”这一经典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用户意志的延伸:代理法理的适用可能

  周辉认为,将AI Agent视为用户行为能力延伸的代理,在理论上是存在可能性的,而且值得期待这种可能性能够转化为更确定的制度规则。当然,这需要构建一些制度上的细节,比如用户是否充分知情、是否明确作出了相应的授权。

  他特别指出,即使在线下民事行为的代理中,对于涉及敏感核心利益的事项,也需要用户做出专门授权,即便是律师也不能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主张进行全部代理,某些关键事项仍需专门授权。因此,AI Agent的授权也要根据场景区分:一般日常的低敏感场景可以采用概括授权,而涉及人身权益、重大财产利益的高敏感场景,则需要用户做出专门的增强授权。这种分层授权机制是确保代理法理能够适用于数字场景的关键。

  周辉指出,AI Agent的出现将对整个流量入口生态带来根本性冲击。他认为,智能手机助手的作用正是业界一直期待的:将AI应用更近距离地拉到用户和市场之间,这种颠覆性影响可能不亚于从桌面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的转变。

  “这涉及竞争生态的问题。”他认为,从一般法律逻辑来说,还是希望更多通过市场规则形成多方共赢的机制。周辉特别强调,不同技术路线之间其实并没有完全明确的优劣之分,目前探讨的各种风险也都是或然性的、存在于理论层面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及时的处理和应用来不断提升安全韧性。

  内外有别:国际竞争视角下的制度设计

  周辉强调,在当前国际竞争格局下,政策设计要有“内外有别”的考量。如果国外的AI模式已经在境外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完全排除这种模式,可能不利于长远发展;同时,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各种模式之间的竞合。他进一步指出,当前要避免“内卷”,降低不必要的内耗,让企业能够把更多资源聚焦在AI创新能力和效能的提升上。这与近期一些企业调整战略焦点、更多聚焦AI的趋势是一致的——既是企业战略调整的方向,也是国家创新政策的应有之义。

  关于监管规则,周辉提出了一种条件性和个案化的思路:只有当真正达到一定量级、出现超级网关时,才需要考虑《反垄断法》和欧盟《数字市场法》(DMA)中关于“自我优待”(即优先推荐自己APP)的规则。他建议,针对真正有安全或风险问题的案例,应采取个案化、专门化的应对方式,在提炼不同因素后加以解决,而非事先过度规制,可能更有利于推动AI具体场景的健康发展。

  “期待未来能够形成一个既能充分竞争、有效竞争,又是良性竞争的生态。”周辉总结。这意味着,需要法律提供更好的确定性和稳定的制度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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